伪造“三单”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走私

走私伪报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通过制作虚假订单、物流和支付信息,将一般贸易或行邮货物伪装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机关 广东法院网。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机关
广东法院网
案由分类
走私伪报
罚款金额
偷逃税款2000万余元,主犯获刑十五年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交易、支付、物流电子数据真实传输的要求。

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熊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制作虚假的订单、物流、支付信息,使货物表面符合跨境电商“三单一致”要求,再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或行邮物品申报进口的货物伪装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逃避海关监管和正常缴税。经核定,偷逃税款达2000万余元。

处罚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相关人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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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广东法院网;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