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公司隐匿出口应征税收入2.57亿元

隐匿收入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进出口公司为真实货主代理出口应征税产品,隐匿收入并办理注销,注销登记后被依法撤销并追缴。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案由分类
隐匿收入
罚款金额
追缴税费、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262.46万元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列、少列收入构成偷税及追缴、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2023年第58号)关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可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规定。

违法事实

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相关出口许可证,将石墨、碳电极、钛白粉等出口应征税产品对外出口,为真实货主提供出口服务。经查,该公司隐匿出口应征税货物销售收入2.57亿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983.74万元。为掩盖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3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4年,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其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

处罚结果

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262.4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借该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其他货主企业,相关部门正在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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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