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应征税货物收入未如实申报

隐匿收入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进出口企业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案由分类
隐匿收入
罚款金额
追缴税费、滞纳金并处罚款125.24万元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如实申报和偷税处理处罚的规定,以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于应税收入申报的相关规定。

违法事实

佛山海中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真实货主,在2021年至2022年出口不锈钢板等应征税货物,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4.88万元。

处罚结果

2024年6月,税务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5.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涉案款项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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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