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报价格伪报品名走私进口医美产品

走私伪报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境的医美产品,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品名及“水客”通关方式走私入境销售。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机关 广东法院网。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机关
广东法院网
案由分类
走私伪报
罚款金额
偷逃税款9000万余元,主犯获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万元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18年至2022年,黄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境外采购的水光针、玻尿酸等医美产品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境的情况下,通过委托某公司低报价格、伪报品名通关及委托他人安排“水客”通关的方式,将从国外采购的玻尿酸、水光针等医美产品走私入境销售。经计核,黄某辉走私进口医美产品共计偷逃税款9000万余元。

处罚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辉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医美产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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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广东法院网;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