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210.68万元
隐匿收入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带货主播将平台佣金和私下广告收入转入个人账户,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案件速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案由分类
- 隐匿收入
- 罚款金额
- 追缴税费、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70.24万元
- 公布日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追缴、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0年至2023年,网络主播李婧玉将其在网络平台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广告收入转入个人账户,采取不进行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款210.68万元。经核实,其通过平台获取的带货佣金及官方广告收入共计620万元,由平台扣除服务费后打入其个人账户;另有通过个人银行卡私下收取的广告宣传费共计133万元,均未申报纳税。
处罚结果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李婧玉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70.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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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