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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处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9,552.83元,处你单位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3,563.89元,罚款共计383,116.72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一罚[2026]17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一罚[2026]17号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案由分类
扣缴义务
罚款金额
罚款 383116.72 元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以其他手段违规退税,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结果

处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9,552.83元,处你单位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3,563.89元,罚款共计383,11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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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