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仙海世鲜大酒楼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虚开发票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处罚款102,0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二罚[2026]111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案件速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税稽二罚[2026]111号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案由分类
- 虚开发票
- 罚款金额
- 罚款 102000 元
- 公布日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结果
处罚款10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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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