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巩凌实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发票违法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0,476.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处罚款9,0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一罚[2026]201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一罚[2026]201号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案由分类
发票违法
罚款金额
罚款 69476.75 元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0,476.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处罚款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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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