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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嘉税罚[2025]19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案件速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嘉税罚[2025]19号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 案由分类
- 扣缴义务
- 罚款金额
- 罚款 177486.7 元
- 公布日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结果
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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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