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崇明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案
虚开发票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对违法事实一处罚款9,000.00元,对违法事实二处罚款100,0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四罚[2026]27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案件速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税稽四罚[2026]27号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 案由分类
- 虚开发票
- 罚款金额
- 罚款 109000 元
- 公布日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结果
对违法事实一处罚款9,000.00元,对违法事实二处罚款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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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