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喜烧烧烤店-发票违法
发票违法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拟处罚4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宝税罚[2026]27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案件速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宝税罚[2026]27号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 案由分类
- 发票违法
- 罚款金额
- 罚款 4500 元
- 公布日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
违法事实
丢失发票
处罚结果
拟处罚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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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