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博鑫灯具经营部-发票违法
发票违法类税务违法案例:对你(单位)处220.00元罚款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宝十八罚[2026]1号,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
案件速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税宝十八罚[2026]1号
- 信息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
- 案由分类
- 发票违法
- 罚款金额
- 罚款 220 元
- 公布日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
违法事实
丢失发票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2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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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