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其他违法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兴益公司在本次检查中补缴的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129,918.8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97839.91元(195679.82*50%)、城建税罚款3424.40元(6848.80*50%)、企业所得税罚款28654.53元(57309.05*50%)。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松税罚[2025]30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案件速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松税罚[2025]30号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 案由分类
- 其他违法
- 罚款金额
- 罚款 129918.84 元
- 公布日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兴益公司在本次检查中补缴的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129,918.8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97839.91元(195679.82*50%)、城建税罚款3424.40元(6848.80*50%)、企业所得税罚款28654.53元(57309.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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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