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九畴文创图文服务社-违反税收管理

扣缴义务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处以380元罚款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宝十六罚[2025]2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宝十六罚[2025]2号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
案由分类
扣缴义务
罚款金额
罚款 380 元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

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处罚结果

处以38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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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