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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类税务违法案例:处罚款2,049,203.21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二罚[2026]110号,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案件速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税稽二罚[2026]110号
- 信息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案由分类
- 扣缴义务
- 罚款金额
- 罚款 2049203.21 元
- 公布日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违法事实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结果
处罚款2,049,20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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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