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安洋石材经营部-违反税收管理

违反申报管理类税务违法案例:对你(单位)处罚款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崇一罚[2026]2号,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崇一罚[2026]2号
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案由分类
违反申报管理
罚款金额
罚款 500 元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序号15规定,此次违法裁量阶次为一般。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

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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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