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圆成餐厅-发票违法
发票违法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罚款6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黄一罚[2025]9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案件速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税黄一罚[2025]9号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案由分类
- 发票违法
- 罚款金额
- 罚款 600 元
- 公布日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事实
丢失发票
处罚结果
罚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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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