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瀛南农家乐宾馆-发票违法

发票违法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拟对你(单位)处罚款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崇一罚[2026]8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崇一罚[2026]8号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案由分类
发票违法
罚款金额
罚款 500 元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序号44规定,此次违法裁量阶次为较轻。

违法事实

丢失发票

处罚结果

拟对你(单位)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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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