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堇赟轩食品店-发票违法

发票违法类税务违法案例:处以罚款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宝二十二罚[2026]8号,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二十二税务所。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宝二十二罚[2026]8号
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二十二税务所
案由分类
发票违法
罚款金额
罚款 500 元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

违法事实

丢失发票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500元

对跨境电商卖家的启示

发票违法是跨境电商税务稽查中的高频情形。守税宝案例库(1390 例真实公开税务违法案例)把这类稽查路径转化为自查清单——用 3 分钟免费自查,比对您的店铺是否存在同类风险。

微信小程序搜索「守税宝」,免费自查。

返回案例库 → 相关专题 → 相关专题 →

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二十二税务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