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荭盛食品商店-发票违法
发票违法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对你(单位)处罚款23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崇一罚[2026]1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案件速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税崇一罚[2026]1号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案由分类
- 发票违法
- 罚款金额
- 罚款 230 元
- 公布日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序号44规定,此次违法裁量阶次为较轻。
违法事实
丢失发票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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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