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意憩餐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违反税收管理
扣缴义务类税务违法案例:处罚款1960.75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普十四罚[2026]1号,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
案件速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税普十四罚[2026]1号
- 信息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
- 案由分类
- 扣缴义务
- 罚款金额
- 罚款 1960.75 元
- 公布日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结果
处罚款196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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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