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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对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4,854.68元;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鉴于你公司无法补扣补收税款,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税款处两倍的罚款,共计128,509.12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一罚[2026]145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一罚[2026]145号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案由分类
扣缴义务
罚款金额
罚款 153363.8 元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4,854.68元;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鉴于你公司无法补扣补收税款,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税款处两倍的罚款,共计128,50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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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