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毅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案

扣缴义务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处罚款1,310,330.28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四罚[2024]108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四罚[2024]108号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案由分类
扣缴义务
罚款金额
罚款 1310330.28 元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结果

处罚款1,310,33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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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