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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二倍的罚款165916.02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闵税罚[2026]17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
案件速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闵税罚[2026]17号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
- 案由分类
- 扣缴义务
- 罚款金额
- 罚款 165916.02 元
- 公布日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二倍的罚款16591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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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