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洞泾加油站有限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和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案

隐匿收入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处罚款3,919,044.01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四罚[2024]127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四罚[2024]127号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案由分类
隐匿收入
罚款金额
罚款 3919044.01 元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违法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于2024-11-11对上海洞泾加油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5032457M)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沪税稽四罚[2024]127号),违法事实: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款3,919,044.01元。

处罚结果

处罚款3,919,04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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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