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泉瑜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和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案
隐匿收入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处罚款96,870.89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四罚[2025]134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案件速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税稽四罚[2025]134号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案由分类
- 隐匿收入
- 罚款金额
- 罚款 96870.89 元
- 公布日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违法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于2025-08-18对上海泉瑜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7HCTR44U)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沪税稽四罚[2025]134号),违法事实: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处罚款96,870.89元。
处罚结果
处罚款96,87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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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