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中春加油站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类税务违法案例:对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按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百分之五十处罚款,计75,657.64元;对你公司按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的百分之五十处罚款,计140,0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一罚[2024]141号,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一罚[2024]141号
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案由分类
扣缴义务
罚款金额
罚款 215657.64 元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按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百分之五十处罚款,计75,657.64元;对你公司按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的百分之五十处罚款,计14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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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