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玺羿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案

扣缴义务类税务违法案例:处少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款50%的罚款,即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罚款40,856.90元,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1,199.6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四罚[2026]40号,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案件速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四罚[2026]40号
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案由分类
扣缴义务
罚款金额
罚款 162056.5 元
公布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违法事实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结果

处少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款50%的罚款,即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罚款40,856.90元,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1,19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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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