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映祺信息咨询中心-发票违法
虚开发票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处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55,905.43元。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税稽三罚[2024]34号,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案件速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税稽三罚[2024]34号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案由分类
- 虚开发票
- 罚款金额
- 罚款 55905.43 元
- 公布日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以支付开票费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处罚结果
处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55,90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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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处罚决定书公示原文。案例内容以官方公示文书为准,本页仅为结构化摘录。